质检总局开展检验认证机构统计调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编办及质量技术监督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及质量技术监督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(室):
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<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>任务分工的通知))(国办发〔2013) 22号)明确,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、检测、认证机构,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。为摸清检验、检测、认证机构情况,中央编办、质检总局拟组织开展专项统计调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调查范围。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承担检验、检测、认证相关职责的事业单位、企业或行政机构;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部门所属承担检验、检测、认证相关职责的事业单位、企业或行政机构。既包括独立法人机构,也包括非独立法人机构。
二、调查内容及方式。调查内容包括检验、检测、认证机构基本情况,机构编制情况,承担职责任务、业务开展和资质情况等。调查以电子信息填报为主,请各相关单位登录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“检验、检测、认证机构基本信息调查”专栏进行填报。
三、时间安排。请各省级编办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,及时组织本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统计调查工作,并于2013年8月底前,汇总本地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情况,1份书面材料报中央编办事业单位改革司,2份书面材料、1份电子文档光盘报质检总局科技司。
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司局会同主管质量工作司局负责组织所属检验、检测、认证机构的统计调查和信息填报工作,请于2013年7月底前,登录系统填写《检验、检测、认证基本信息调查表}),并将系统生成的报表打印加盖公章后,1份书面材料报中央编办事业单位改革司,2份书面材料、1份电子文档光盘报质检总局科技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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